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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
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4号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本局根据《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的精神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深入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现于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查阅《通知》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 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各单位,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二、参保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对参保人相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本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参保人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和标准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办法,统一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用人单位也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一经选定,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七、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八、在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九、自本通知实施之月起,外来从业人员不再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原已参保的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转换按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本通知自2009年 月 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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